在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除门诊诊查费和一档门诊大型设备检查费外,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除急诊抢救外,参保人未经转诊到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诊查费,由统筹基金按照一级以下医疗机构 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的比例支付,与其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待遇不重复享受。
(1)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费用,每月不超过300元。
(3)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5) 父母、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子女参加本市少儿医保或大学生医保的个人缴费。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大型设备检查费用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 80%的比例支付,与其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待遇不重复享受。
10. 数字減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检查治疗(仅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检查治疗和恶性肿瘤的介入治疗以及急性内脏大出血的急诊抢救);
参保人已认定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病种)的,待遇享受期内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1.在市内定点社康机构接受慢病健康管理服务,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处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90%。
2.在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普通门诊统筹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住院及门特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付部分(除异地就医结算降比例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及门特病种支付限额的部分;门诊就医发生的国家谈判药品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部分;住院起付线以下费用;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1万以上3万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0%;累计3万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 80%。
使用国家、广东省规定需先行自付的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的,由参保人个人先行自付1%的费用。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退役军人在移交本市接收后当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当用起享受医保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