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家社康机构或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1家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社康机构所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社康机构同为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定社康机构或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首次选定即时生效,变更选定的,自变更选定的次月起生效;选定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参保人就医时自动选定,即时生效,变更选定的,参保人就医时自动变更,即时生效。
经具有门特病种诊断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并选定具有门特病种服务资质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特病种治疗机构。
参保人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或者异地转诊手续后,在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或者转入医院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无需办理备案,可在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按规定直接结算。
市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先由参保人个人支付,在费用发生或者出院之日起3年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记账:
1.经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购买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系统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无法出示医保电子凭证等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