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医疗设备维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1.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报价单(本公告附件提供报价单模板,请按照模板填写报价)。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报价前4个月内(不含报价当月)连续3个月由报价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由报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递交报价文件,将上述报价所需材料密封提交,封面写明报价供应商公司全称,未密封的报价单将不予受理。
2.无法到达现场的供应商请将报价文件扫描成PDF文件,加密后于报价递交时间前发邮件至邮箱,并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段保持电话畅通,拆封现场解密,电话无法接通的供应商或未加密的电子报价文件将作为无效报价。投标供应商报价文件文件名和邮件主题命名按项目编号-包号-服务名称-供应商名-联系电话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