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医院2024年度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3 18:39:12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人路三农服务中心3楼开标室(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A座23层18H室、18I室、18J室

  委托,福州华腾招标有限公司对[350181]FZHTZB[GK]2024002、福建省福清市医院2024年度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组织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福建省福清市医院2024年度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三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7日 0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有效景深范围≥3mm~100mm; 2、工作长度≥430mm; 3、镜管插入最细端≤8/9.8Fr,有效使用工作通道≥5Fr; (详见招标要求)

  1、工作长度≥302mm; 2、最大插入部外径(镜体外径):≤4mm; 3、视向角:≥30°、≥70°(两只主镜); (详见招标要求)

  1、适用于内窥镜手术下对软组织进行绞碎或切除; 2、主机能量控制平台,内置负压吸引装置; 3、操作手柄、电机及电机线缆,输出转速、具有静音电机,旋转时无杂音转出。操作手柄外壳与电机可拆卸分开,操作手柄外壳与电机可以分开单独清洁消毒灭菌; (详见招标要求)

  1、插入部外径≤16.5Fr,视向角0°,工作长度≥380mm; 2、头端外径≤9.4Fr;视场角≥120°; 3、镜体前端双向弯曲向上≥210°,向下≥120°; (详见招标要求)

  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压力范围:3mmHg~30mmHg,步进1mmHg,压力≥27级可调; 2、工作频率:1Hz~20Hz; 3、时间调节:1min~99min; (详见招标要求)

  1、电源:220±22V,50±1Hz; 2、制冷剂:二氧化碳CO2; 3、工作压力:5Mpa~7Mpa; 4、探头温度:-40℃~-79℃; 5、冷冻降温时间<4s; (详见招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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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具备双MCU,双传感器,双电磁阀; 2、具有无线红外功能可以提供实时监护功能; 3、具有液晶屏可测量电池电压及观察每次血压测量值等; (详见招标要求)

  1、具有放大和模数转换电路,最高采样率≥10000Hz,分辨率高达1/4096,可以更加精细地反映ST段改变和SAECG; 2、无线红外接口或LCD具有实时监护功能,能够在完成佩戴时通过电脑显示屏或LCD实时观察心电图,立刻检验导联信号质量,避免因皮肤处理、电极或导联线等因素导致信号质量太差,必要时可以作为无线心电监护仪使用; (详见招标要求)

  1.1 血压性能: 血压测量范围:0~300mmHg;分辨率:1mmHg;可重复性:±4mmHg; 1.2 脉率性能: 脉率测量范围:35bpm~185bpm;脉率测量精度:±2bpm;脉率分辨率:1bpm; 1.3 心率性能: 测量范围:30次/分~300次/分;测量误差:±1次/分或±5%取最大值; (详见招标要求)

  1、支持颅内外血管常规检测、栓子监测等功能; 2、频谱分辨率:128点、256点、512点、1024点; 3、取样容积:1mm~20mm连续可调; (详见招标要求)

  1、PRISM:0.5~8.0; 2、测量范围:SPH:0.12DS~6.00DS; 3、标准装箱数≥266(pcs); (详见招标要求)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均应在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③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2)关于资格要求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说明: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均应在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③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2)关于资格要求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说明: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均应在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③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2)关于资格要求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说明: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有证件均应在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③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2)关于资格要求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说明: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特此说明。。

  至2024-06-28,(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

  (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