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供应商关于该项目成交结果的《质疑函》,于2024年7月4日进行了答复并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质疑答复函,同时转发给了相关供应商。
答复情况为:质疑供应商(广州市金夫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被质疑供应商(广西禹琳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存在疑点,其中包括被质疑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在质疑事项质证中针对同一内容提供的两次截图资料所呈现的样式及信息均存在差异的情形。但质疑供应商所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效力不足,不属于影响成交结果情形。
在代理机构在对响应文件、评审文件、质疑事项的同类问题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组未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偏离表的具体响应内容进行核查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均仅凭供应商“货物需求偏离表”中自行填写的“偏离说明”认定供应商技术参数响应内容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未尽到对各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审查的职责,且出现了影响成交结果的误评情形。
以上情形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该项目采购文件中第三章“四、评审及谈判”中 “第 26.4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的规定,故本项目采购活动终止,并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