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阿勒泰市轻奢美睫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Neuramis VOLUME LIDOCAINE、2.5ml注射器两种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销售Botulax100等3种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Botulax100等4种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固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上数种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319.2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42瓶。3、罚款20000元。
夏**(阿勒泰市夏**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行为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消肿止痛贴药液60支。2、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3、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